|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锡能锅炉有限公司 新疆五鑫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阜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无锡锡能锅炉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阜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阜人社工伤认(2019)149号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无锡锡能锅炉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