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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镇江崟鑫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货款1634673.7元及违约金(至2019年8月19日的违约金为76513.5元、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违约金以1634673.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1931元,崟鑫公司一分公司负担1431元、中兴公司负担20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966元、本诉诉讼保全保险费5000元、本诉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66元由中兴公司负担(以上款项中崟鑫公司第一分公司已垫付30500元,中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崟鑫公司一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