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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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贸区科技支行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7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按照月利率8‰计算,自2018年12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在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可依法向被告***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60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274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