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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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郓城支行 菏泽九星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菏泽泰之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郓城县恒源德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25民初3191号 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郓城支行,住***。 负责人:孔祥军,行长。 被告:郓城县恒源德木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郓城县乐轩木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学伟,总经理 被告:菏泽九星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菏泽泰之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郓城支行与被告郓城县恒源德木业有限公司、被告:郓城县乐轩木业有限公司、菏泽九星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菏泽泰之林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郓城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晓玲 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杨茗茗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