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川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临川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9570.21元、利息(含罚息和复利)14145.34元,合计83715.55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11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临川浦发村镇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5032018132765)的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计9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