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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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
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海城众临运输有限公司12000元; 二、驳回原告海城众临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原告海城众临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