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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盘水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钢材款人民币287794.24元及利息人民币139346元,并以287794.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2012年10月31日起至付清钢材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17230元,由原告***负担11902元,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徐 玲

审 判 员  王文玉

人民陪审员  娄 梭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颜 昭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黔0424民初389号

诉讼代理人:谢吉华,执业律师。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被告:六盘水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与六盘水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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