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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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斯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租赁费2251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鉴定费15000元,共计24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