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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金沙矿业有限公司与贾维繁、海城市君畅运输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城市君畅运输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城市君畅运输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城市金沙矿业有限公司货物损失赔偿42682.60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10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海城市金沙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4元,由被告***、海城市君畅运输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434元给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时应一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4-29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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