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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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永兴县长鑫铋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月16日签订的《永兴县长鑫铋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与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二、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月16日签订的《永兴县长鑫铋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与股份转让协议》附件清单中记载的不动产物权属于永兴县长鑫铋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双方于2017年1月16日签订的《永兴县长鑫铋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与股份转让协议》附件清单中记载的不动产物权权属凭证原件交付原告永兴县长鑫铋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原告***。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