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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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900元及利息7188元、逾期利息2396元(以未还本金59900元为基准,按月利率1%、逾期月利率2%暂计算至2020年5月21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68.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