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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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底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闻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内偿还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6000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自2010年11月19日开始按照月利率10.733‰计算至2013年10月10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0元,减半收取23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