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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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东营市金诺建材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 东营博瑞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博瑞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代为偿付贷款本息5093109.99元及利息(以5093109.99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67元,减半收取计26483.5元,由被告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