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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汉中市弘仁堂医药有限公司汉桂大厦店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支行账户内存款15913.66元(账号:103676085522)及被申请人汉中市弘仁堂医药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营业部内存款20000元(账号:806060001421011134)。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79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