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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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三团 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十三团建筑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十三团建筑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十三团建筑分公司负担(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03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