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20‰计算,从2013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