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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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乐活果蔬饮品有限公司 新疆黄金田园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黄金田园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乐活果蔬饮品有限公司欠款900,000元; 二、被告新疆黄金田园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乐活果蔬饮品有限公司欠款利息195,070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欠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新疆黄金田园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新疆乐活果蔬饮品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新疆黄金田园食品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新疆乐活果蔬饮品有限公司货款1,561,936.74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驳回原告新疆乐活果蔬饮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新疆黄金田园食品有限公司支付保函保险费4,882元的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新疆黄金田园食品有限公司给付款项1,100,07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1,834,090.98元,给付标的1,100,070元,占诉讼标的的60%。本案案件受理费21,306.82元(原告已预交23377.91元,由本院向原告退回2,071.09元),由原告负担8,522.72元,由被告黄金田园公司负担12,78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