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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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捷力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北京融信冠诚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红都精创实业有限公司 襄阳金鹿源实业有限公司 中鑫同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红都精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借款本金3997917.97元、截至2017年8月15日的罚息1028535.84元,合计5026453.81元,及从2017年8月16日起至清偿完结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3997917.9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5‰计算); 二、被告中鑫同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融信冠诚投资有限公司、十堰捷力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襄阳金鹿源实业有限公司、***和***(公民身份号码:)、***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均在5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中鑫同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融信冠诚投资有限公司、十堰捷力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襄阳金鹿源实业有限公司、***、***(公民身份号码:)、***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红都精创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对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055元,由被告湖北红都精创实业有限公司、中鑫同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融信冠诚投资有限公司、十堰捷力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襄阳金鹿源实业有限公司、***、***(公民身份号码:)、***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请求的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