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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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集团蓄电池销售有限公司 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骆驼集团蓄电池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9135.4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分别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起,以69135.4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骆驼集团蓄电池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2元,保全费1437元,共计3369元,由被告襄阳九州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