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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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 宜城市明大粮油有限公司 宜城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80658.82元,付至***、***、***、***共同指定的***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深圳双龙支行,62×××51851);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