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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连达机械有限公司 偃师市鹏达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偃师市鹏达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借款本金2577386.03元、利息58920.75元及逾期罚息(暂计至2019年9月17日为184219.56元,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逾期罚息标准计算)。 二、***、***、***、偃师市连达冲压机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偃师市连达冲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偃师市鹏达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偃师市鹏达机械有限公司、***、***、***、偃师市连达冲压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68元,减半收取计14434元,由***、***、偃师市鹏达机械有限公司、***、***、***、偃师市连达冲压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