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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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民商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借款本金1165967.5元,利息5687.98元,逾期罚息197070.13元。(该数额暂计算至2019年7月1日),此后的利息、罚息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风险管理系统记载的数据为准;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各保证人履行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33元,减半收取为8366.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