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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鹤岗市广生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鹤岗市隆鑫洗煤有限公司
鹤岗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伤残赔偿金58,382.00元、误工费10,200.00元、护理费7,000.00元、交通费66.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元,共计77,648.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赔偿***医疗费18,531.41元、复查费579.00元、伙食补助费2,200.00元、营养费3,000.00元、鉴定费2,710.00元,共计27,020.41元的80%即21,616.33元,扣除***已付6,000.00元,余款15,616.3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1.61元,减半收取1,065.80元,由***承担852.64元,***承担213.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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