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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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安宁建材有限公司 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安宁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90000元,支付利息214769.96元(利息计算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19年2月20日),本息合计1904769.96元; 二、被告宁夏安宁建材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0.875‰向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2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期间的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安宁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4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安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7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