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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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湖滨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28民初1996号 原告: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梓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立平,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湖滨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志磊,总经理。 原告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湖滨食品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湖北鼎天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瑾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买焕君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