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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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上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鑫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昆明上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1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昆明上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