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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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洛神汽车玻璃有限公司 金堆城洛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张家界永兴玻璃有限公司 洛阳凯莱玻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凯莱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金堆城洛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5873.6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5月31日至实际支付货款之日的欠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金堆城洛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64元,由原告金堆城洛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负担2514元,被告洛阳凯莱玻璃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