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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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科创贸易有限公司 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乡县科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逾期利息从2019年8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届满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8‰计算); 二、被告金乡县科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保全办理诉讼保全责任险支出保险费1950元、因诉讼支出律师服务费15000元,合计169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刘芬对被告金乡县科创贸易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孙桂兰对被告金乡县科创贸易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涉抵押财产(包括金乡县房权证金字第××号、金国用2001字第24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690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金乡县科创贸易有限公司、***、刘芬、***、孙桂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