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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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荆州名城花卉盆景协会 湖北省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湖北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名城花卉盆景协会2018年3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于2020年1月16日解除。 二、驳回湖北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北锐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