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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微山县兰亭商贸有限公司
济宁鑫达煤化有限公司
微山县南四湖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济宁鑫达煤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4307662.26元,本息合计9207662.26元(截止至2019年1月20日);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照(任城联社)流借字(2014)年第05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微山县兰亭商贸有限公司、微山县南四湖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任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济宁鑫达煤化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54元,减半收取计3812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宁鑫达煤化有限公司、微山县兰亭商贸有限公司、微山县南四湖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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