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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格分理处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支行 攀枝花市奥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盐边县天荣尾矿深加工厂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盐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盐边县天荣尾矿深加工厂在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格分理处账户为88×××92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盐边县天荣尾矿深加工厂在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支行账户为88×××85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对被申请人***在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支行账户为62×××89的银行账户内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对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奥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支行账户为88×××87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五、对被申请人***、***共有的位于四川省盐边县(土地使用权证号:盐国用(2014)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盐边县房权证红格字第××号、面积:346.01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六、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奥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四川省盐边县的自建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盐国用(2010)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盐边县房权证红字第××号、面积:6014.33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边支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