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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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天行贸易有限公司 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02民初4303号 原告: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凡,董事长。 被告:乐山市天行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乐山市天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媛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熊静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