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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兴子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鸿久建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鸳溪镇石盘村村民委员会、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鸳溪镇清明村村民委员会在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欠付建设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前述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914.28元,由被告***负担285.72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前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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