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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钰文智能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盐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在川D×××××号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1052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被告将玉国负担40元,原告***负担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