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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宜都市昊燊商贸有限公司
宜都市鑫圣陶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共同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2016878.56元、利息37163.79元、罚息97363.21元(截止2019年3月22日),共计2151405.56元;并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1035倍支付逾期利息,并以实际未清偿的利息(含逾期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1035倍逐月支付复利;

二、撤销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共同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律师代理费21500元;

三、变更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宜都市鑫圣陶瓷有限公司、宜都市昊燊商贸有限公司对***应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上列款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变更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的保证金账户存款(账号为60×××86、60×××63)享有质押权,在***不能履行前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时,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有权以处分该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43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7436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已预交),由***、***、***、***、宜都市鑫圣陶瓷有限公司、宜都市昊燊商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直接转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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