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1181民初122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住***。 负责人:刘文庆,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善华,浙江万申佳(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瑶,浙江万申佳(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74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3月25日已经产生利息、罚息14869.2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12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借款本金1574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3月25日尚欠利息、罚息共计14869.2元,此后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实现债权费用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9元,减半收取计1884.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龚贤伟 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 代书记员程元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