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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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等损失共计2660.48元,限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