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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金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诚钢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0)苏0684执保453号

申请人内蒙古诚钢物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内蒙古诚钢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0)苏0684民初247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6月12日预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无锡金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商品房项目名称为金太湖国际城3期B区964单元11层1115(合同备案号201901050041)、964单元11层1119(合同备案号201901050044)、964单元11层1120(合同备案号201901050051)、964单元11层1121(合同备案号201901050054)、964单元11层1122(合同备案号201901050059)、964单元11层1123(合同备案号201901050067)、964单元11层1124(合同备案号201901050072)、964单元11层1125(合同备案号201901050073)、964单元11层1127(合同备案号201901050078)、964单元11层1128(合同备案号201901050019)、964单元12层1213(合同备案号201901050027)、964单元12层1228(合同备案号201901050029)不动产。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至2023年6月11日止。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续期的,须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续期的,则保全措施自行解除,后果自负。

本次财产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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