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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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营新潮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垦利众成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众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5民初2196号 原告:东营新潮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46565374C。 法定代表人:唐保彬,经理。 被告:垦利众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胜兴路北侧、育才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1494167213X。 被告:山东众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6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1337291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东营新潮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垦利众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众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东营新潮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准予原告东营新潮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陈新利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菲 书记员李瑞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