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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为本院(2019)川07执54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