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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为92521.47元,由***赔偿11101.1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78645.04元; 扣减***已付9807.42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已付25228.3元,尚应由***向***赔付1293.72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向***赔付53416.74元,其余损失由***自行承担。 二、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30元,由***承担106元,***承担424元(已计入损失,不再退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