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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保险金634009元。 二、驳回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3元,由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