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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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7)浙0424民初614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确认海盐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与嘉兴宝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海盐润家广场居间销售合同》解除,海盐新地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嘉兴宝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 二、撤销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7)浙0424民初6145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 三、海盐新地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嘉兴宝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损失1000000元并支付鉴定费30000元,共计10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四、驳回海盐新地置业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嘉兴宝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8900元,由海盐新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37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8753元,由海盐新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623元,由嘉兴宝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531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105元,由海盐新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094元,由嘉兴宝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960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