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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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西藏自治区藏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三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因陈空军意外身故的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金人民币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在执行中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