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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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坤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云南永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冠县飞越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由被告山东坤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原告云南永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定金54411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2元,由被告山东坤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