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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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马景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凤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云南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耿马景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柴油款人民币8255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24.50元,由原告耿马景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负担81.96元,被告云南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942.54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各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不按期履行,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