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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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三甲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49614.51元并支付罚息(计算方式为:以349614.51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10.875‰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三甲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向原告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2元,由被告***、***、四川三甲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