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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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泰兴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泰兴市永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兴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775799元及利息(以4257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3月26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7月18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被告泰兴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