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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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被告刘丹丹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丹丹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