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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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日健食品有限公司 洛阳吉铭车业有限公司 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偃师市顾县兴发摩托配件加工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偃师市顾县兴发摩托配件加工厂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9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5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0.14‰计算;从2020年1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按借款月利率10.14‰的基础上加收50%为罚息,即月利率15.21‰计算;计算利息时应扣除被告偃师市顾县兴发摩托配件加工厂已付利息216320元); 二、被告洛阳吉铭车业有限公司、洛阳市日健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200元,由被告偃师市顾县兴发摩托配件加工厂、洛阳吉铭车业有限公司、洛阳市日健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3 |






